2024-02-19
航行燈是船舶夜間或能見度不良時用以表示自身動態位置,便于互相避讓、識別的信號燈,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設備,是船舶之間互相辨別航行動態的重要標志,也是決定采取避讓行動的重要依據。船舶航行燈的錯誤安裝、設備故障、信號異常等問題會導致其他船錯誤判斷你船動態,很容易發生海上碰撞事故。
(一)一般要求
航行燈包括:桅燈、舷燈、尾燈、拖帶燈、環照燈、環照黃色閃光燈、操縱號燈以及閃光燈(不包括白晝信號燈)。
1.“桅燈”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線上方的白燈。
2.“舷燈”是指右舷的綠燈和左舷的紅燈。
3.“尾燈”是指安置在盡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燈。
4.“拖帶燈”是指具有與本條3款所述“尾燈”有相同特性的黃燈。
5.“環照燈”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。
6.“閃光燈”是指每隔一定時間以每分鐘頻率120閃次或120以上閃次的閃光的號燈。
7.航行燈控制器:
(1)航行燈控制器:能對航行燈進行操作控制的裝置。
(2)航行燈控制器應直接由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供電。若設有臨時應急電源時,航行燈控制器應直接由應急配電板和臨時充放電板供電。電氣聲響信號設備應能由主電源、應急電源和臨時應急電源(要求時)供電。
(3)船長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燈控制器應為下列故障提供報警:航行燈供電故障;通電燈泡的故障,包括短路。